云南省安委会印发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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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委会印发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引言

在“三年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云南省安委会印发云安[2021]3号文件,旨在协助辅导企业做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创新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与理念,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

 

 

01

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准确把握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含企事业单位,消防重点单位参照执行,下同)突出安全风险,抓住关键环节,层层压实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分级管控、系统治理、科学预防。

 

力争到2022年底,在全省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省、州、县协同推进,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能力。

 

02

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二)坚持行业监督。按照省级统筹、州县组织、行业监督、企业落实的原则,分行业有序推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工作开展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三)坚持动态完善。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动态管理和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协同推进。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消除减少隐患和改进风险管控内容方法相互促进,降低或消除事故发生风险。

 

(五)坚持示范带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实施典型带动。

 

03

责任分工及方法步骤

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州(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确定本级安全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及时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监督指导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管控治理工作,督促推动行业企业全面有效落实。

 

企业负责建立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行业领域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具体指导意见;州、县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方法步骤、责任措施、目标要求等重点内容,不断健全完善行业领域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一)企业层面

1. 排查风险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广泛发动企业,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安全管理、场址及周边环境条件、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2. 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确定风险类别(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相关类别),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重大风险(I级)、较大风险(II级)、一般风险(III级)和低风险(IV级)四个等级(I级最危险,依次降低)。

 

3. 明确管控措施。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对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应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个体防护、应急管理措施等),健全完善“一企一标准”防控措施,及时报当地行业主管等部门备案。

 

4. 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应急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5. 排查消除隐患。企业要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等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规范化、常态化。重大风险隐患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治理措施。

 

6. 持续改进完善。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修正问题和偏差,做到持续改进。要制定企业安全风险清单、事故隐患清单和安全风险图动态更新制度,制定完善定期评估的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双重预防机制不断完善,持续有效运行。

 

7. 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经常性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并定期组织考核。

 

(二)政府及部门层面

1. 确定标杆企业。州(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结构,优选一批在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的企业作为行业标杆企业,逐级上报至省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在2021年5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筛选后,统筹确定各行业领域的省级标杆企业。鼓励标杆企业探索、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安全防控工作依法有序运行。

 

2. 总结推广标准。对确定的省级标杆企业,由(州)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系统总结行业企业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的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管控标准要求,组织专家对标杆企业的风险管控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和完善提升,全面提升行业领域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在2021年8月底前)。省级有关部门统筹指导推进行业领域标杆企业创建和对标达标工作,及时制定并发布行业领域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意见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规范(指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规范(标准),在全省建立完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2021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抓好示范带动,全面有效推进落实。

 

3. 实施分类监管。各行业领域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重大危险源状况、违法违规行为、事故发生情况和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根据监管实际需要进行分类,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行业分类确定企业的整体安全风险状况,完善行业企业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的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内容、要求等,实行精准化、差异化的动态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等的企业明确各层级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重点监管。

 

4. 严格挂牌督办。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惩处工作机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年度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政府挂牌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实行分级监控、挂牌督办;完善政府挂牌机制,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办单位。强化隐患整改效果现场复查,严把摘牌销号关,对整改不合格的,严格停产整改、依法关闭等措施。

 

04

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组织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措施要求,定期分析研判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情况,强化跟踪问效,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检查,抓好统筹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多措并举强化督导工作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对排查出的风险点严密监测监控,对发现的隐患严格排查整改闭环管理,筑牢双重安全防线。

 

(二)加强监管执法,压实主体责任。各州(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和执法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部门专项检查,实施专家检查,落实监管对象和隐患问题目录管理,定期通报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倒逼隐患整改主体责任落实。

 

(三)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建设,不断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机制。强化技术手段支撑,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着力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风险点信息化管控,加强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四)坚持系统治理,强化源头防范。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统筹,综合采取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防范化解、有效管控本辖区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坚持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能消除或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重大风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实施日常风险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

 

(五)严格考核倒逼,严肃责任追究。各级要把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从事后问责向事前问责转变,强化责任倒逼。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做好群防群治。各有关部门要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奖励机制。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动员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双重预防工作,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两微一端”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共同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事故发生的良好氛围。

 

 
 
“近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云安[2021]3号文件,旨在协助辅导企业做到风险自辩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