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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指引(试行)
引言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系统的辨识、控制安全风险,及时治理风险管控过程出现的缺失、漏洞及失效环节等形成的事故隐患,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有效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必须从源头上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性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明确管控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合理划分辨识单元,编制辨识清单,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落实管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应急预案等基本信息;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二)加强组织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家组成的领导小组(可按工艺或区域分别成立专业小组),细化分工、明确任务。制定完善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内容、责任部门、保障措施、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等相关内容。组织对全体员工开展风险管理知识、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方法、风险评估办法、防控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知识,增强参与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能力,做到全员参与。
(三)科学精准辨识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结合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和国内外同类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Ⅰ级)、较大风险(Ⅱ级)、一般风险(Ⅲ级)和低风险(Ⅳ级)四个等级,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其他危险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高的;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风险在受控范围内,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
行业领域已有相关风险等级划分评价标准要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严从细统筹抓好推进落实。
(四)实施清单化分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责任主体,分别落实领导层、管理层、员工层的风险管控职责和风险管控清单,分类别、分专业制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风险技术、管理、应急等防控措施。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包括风险点名称、风险描述、可能导致后果、风险等级、风险管控重点及措施(方案)、管控层级、排查频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重大风险工艺、环节、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管理,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包含风险部位、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评估情况的档案,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完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公路铁路隧道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下一年重新对重大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修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改扩建项目、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原辅材料等生产经营环节、生产经营要素或者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改变时,或者现有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无法保障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完善管控措施。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等工作。
(六)确保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七)健全完善风险公告警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编制事故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将存在重大和较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及其管控措施作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严格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生机制。
(一)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信息;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二)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专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一企一标的事故隐患对照检查制度,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建设,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
(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四)落实隐患分类治理。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落实清单化管理,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治理的要求和期限;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五)科学严谨治理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六)定期通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企业职代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七)及时报告相关隐患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或者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完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保障。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九)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家属和社会公众发现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现和举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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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