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随着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质疑,认为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已经足够,为何又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双重预防机制能代替安全生产标准化吗?二者需要融合吗?如何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
新安法中的“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还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很多企业对此非常不理解,甚至有所抵触,认为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已经足够,为何又要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如何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机制两者的关系?
我们来看一下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文件中关于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中第5个核心要求“5.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恰恰是双重预防机制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5.2 风险管理”中有“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5.2.2 风险评价”“5.2.3 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要求;“5.2.4 隐患治理”“5.10.1 安全检查”“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5.10.3 整改”,即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2016年10月11日国务院安委办的《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明确提出:
要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创建、运行过程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从以上文件可以明显看出,风险管理(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两个重要或核心要素,也就是说: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或核心要素。而且,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应人为将其割裂。
切不可抛开安全生产标准化而“另起炉灶”再另外建设一个双重预防机制,也不存在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的说法,双重预防机制更不可能替代安全生产标准化。
综上所述,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是并列的关系,二者也不是毫不相关的两项工作,双重预防机制更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或核心要素;双重预防机制包含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更不可能代替安全生产标准化。
也不存在“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这样的伪命题,二者本来就是一体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融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基础、最全面的一个工具,双重预防机制则重点强调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两个核心要素,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这两个要素进行了再细化、再严格、再科学的要求。